第二届广西网络举报有奖知识竞赛活动开始啦!本次活动为线上答题形式开展,于2025年1月2日正式启动,答题赢红包,快来参加吧!
【活动时间】
开始时间:2025年1月2日
截止时间:2025年1月8日
【参与方式】
参赛者可通过“广西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微信公众号参与答题活动
【普法课堂】
涉企网络侵权信息举报满足以下条件的,网站平台应当予以受理:
(一)提交能够充分陈述举报事项、阐明举报理由的文字举报;
(二)提交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企业家身份证明等权利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如委托举报的,需提供举报代理人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
(三)提交举报人姓名、联系方式;
(四)提交请求采取必要措施的具体网络地址或者足以准确定位侵权内容的相关信息;
(五)提交能够证明举报内容侵权的初步证据材料;
(六)提交申明举报真实性、合法性的文字保证。
网站平台应当及时处理以下仿冒性信息:
(一)在名称、头像、简介等网络账号名称信息中,违规使用与企业相同或相似的名称标识或企业家姓名肖像的;
(二)假借企业或企业家名义发布信息的;
(三)非法镜像企业官方网站、APP,或冒用盗用企业官方网站、APP备案注册信息或其他显著要素特征的;
(四)其他引发公众混淆企业主体身份的信息。
网站平台审核仿冒性信息举报,除企业或企业家和举报代理人身份证明外,原则上不再要求其他证据材料。存在依据身份证明难以识别的特殊情形,应当允许企业提供的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官方网站备案查询证明;
(二)官方账号持有证明;
(三)有关部门颁发的权属证书;
(四)企业对外公告声明。
网站平台应当及时处理以下误导性信息:
(一)通过增删信息、改变顺序、调整结构等方式,曲解新闻原意的;
(二)有关部门、新闻媒体等纠正或撤销的过期信息;
(三)删减旧闻旧事发生时间、地点和处理结果,重新发布的;
(四)使用与内容严重不符的夸张标题的;
(五)强调不利事实,回避有利事实,以偏概全的;
(六)断章取义企业家或企业代表过往言论的;
(七)片面解读企业各类对外公告的;
(八)其他引发公众误解误读的信息。
网站平台审核误导性信息举报,应当允许企业提供的初步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源发新闻稿件;
(二)具有新闻采编资质的源发媒体的撤稿函;
(三)有关部门依职权制作的文书或出具的证明;
(四)有关部门公开实施的职权行为信息;
(五)有关部门网上信息公示查询结果;
(六)企业历史档案记录;
(七)企业对外公告全文。
网站平台应当及时处理以下谣言类信息:
(一)虚构企业家隐私生活的;
(二)编造企业违法犯罪或违规生产经营的;
(三)杜撰企业家或企业员工违法犯罪或道德失范的;
(四)夸大企业或企业家生产经营困难的;
(五)歪曲企业或企业家正常生产经营和投资活动的;
(六)诋毁企业产品服务质量的;
(七)抹黑企业科技创新能力的;
(八)其他与企业客观实际情况不符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