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集中性纪律教育,吉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组织开展了“学条例·守党纪”2024年全面从严治党知识答题活动。本次活动为线上答题形式开展,分2期进行,全省党员干部均可参与。
【活动时间】
第一期:6月17日至6月21日
第二期:6月24日至6月28日
【参与方式】
参赛者关注“廉洁吉林”微信公众号并进入,在菜单栏中点击“知识答题”即可跳转至活动界面。首次登陆的参赛者需根据系统提示填写完整个人信息后参与答题活动
来源:“学条例·守党纪”2024年全面从严治党知识答题活动,正式开始!
【普法课堂】
党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
(二)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是公职人员的由监察机关给予相应政务处分。
党员依法受到政务处分、行政处罚,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政务处分、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受到其他纪律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在对有关方面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进行核实后,依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组织作出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等依法改变原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对原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产生影响的,党组织应当根据改变后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重新作出相应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