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以及《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有关规范的要求销售理财产品应当履行以下信息披露义务:()。
A.产品属性,在产品协议和宣传材料的醒目位置以及通过其他方式提示客户: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
B.过往业绩,不得宣传理财产品预期收益率在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中只能登载该理财产品或者本行同类理财产品的过往平均业绩和最好、最差业绩,并以醒目文字提醒投资者“理财产品过往业绩不代表其未来表现,不等于理财产品实际收益,投资须谨慎”
C.风险提示,应通过风险揭示书以及其他形式提示客户注意投资风险,仔细阅读理财产品销售文件
D.犹豫期,销售保险产品的,应在保险单册封面应用不小于三号的字体标明以下犹豫期提示语:“您在收到保险合同后15日内有全额退保(扣除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的权利。超过15日退保有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