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深入学习和宣传长江保护法,不断增强全委广大干部职工,依法保护长江母亲河的责任心和使命感,长江水利委员会组织开展了2024年长江保护法施行三周年网络知识答题活动。本次活动于3月1日正式启动,为线上答题形式开展,参赛者通过“长江水利网”参与答题,快来参加吧!
【活动时间】
开始时间:2024年3月1日
截止时间:2024年3月31日
【参与对象】
全委广大干部职工
【答题范围】
长江保护法知识相关内容
【知识拓展】
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没有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特色产业、特有污染物,或者国家有明确要求的特定水污染源或者水污染物,补充制定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严于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一)产业密集、水环境问题突出的
(二)现有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不能满足所辖长江流域水环境质量要求的
(三)流域或者区域水环境形势复杂,无法适用统一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
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总磷污染控制方案,并组织实施。对磷矿、磷肥生产集中的长江干支流,有关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更加严格的总磷排放管控要求,有效控制总磷排放总量。
磷矿开采加工、磷肥和含磷农药制造等企业,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总磷排放浓度和排放总量;对排污口和周边环境进行总磷监测,依法公开监测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