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起诉丁某的传票,要送给丁某。当知道丁某还是在校大学生时,对方告知可能是丁某的个人信息被盗用,因为涉及到案件,让丁某联系公安局咨询。此时,对方直接把电话转到了淮安公安局的王警官。王警官就在电话里为丁某做了一份笔录,完了还吓唬丁某说他涉嫌“1.27金融洗钱案”,涉案金额很大。在丁某的再三申辩下,王警官答应为了不影响丁某的学业帮其将电话转至检察院,让检察官分案处理帮丁某解脱。王警官将电话直接转给了张杰检察官, 张检察官答应分案处理,但必须先对丁某的资金做一些处理。在了解了丁某的帐户信息后,张检察官让丁某把钱汇给他,让他检验这些钱是不是正当途径得来的。丁某乖乖的按照对方要求通过建行网银向对方提供的账号转出了自己卡内的7200元。电话里,张检察官还要求丁某不能把这件事情说出去,资金比对要2个小时,2个小时后会与丁某联系。但丁某再没联系上对方,确定自己被骗。本案中,骗子的破绽有哪些?
A、淮安法院打电话给丁某称有一传票。其实法院送达传票方式是有明文规定的,一般不会采取电话通知的方式,即使用电话通知,也只会告知传票的大致内容,须让当事人到法院签字确认后领取
B、王警官在电话里做笔录。民警要对当事人核实具体情况,要么带上警官证到当事人所在的处所,要么请当事人到公安机关办案场所,核实清楚,要求当事人在所做的材料上签字摁手印,一定是面对面开展调查,不可能在电话里做笔录
C、张检察官要检验丁某这些钱是不是正当途径得来的。检验这些钱的来路是否合法,只要查银行记录就可以了
D、法院工作人员将电话直接转给了公安局的王警官,王警官又直接把电话转给了检察院的张检察官。按常规,公、检、法三个单位是没有互通的内线电话,三个单位的经办人员也不会互相通气,甚至互相熟悉。既然法院已经有传票,说明公安机关、检查机关的侦办已经结束,是不需要再做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