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日,大学生丁某在宿舍接到一个陌生电话,对方自称是淮安中级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称有一张交通
A、淮安法院打电话给丁某称有一传票。其实法院送达传票方式是有明文规定的,一般不会采取电话通知的方式,即使用电话通知,也只会告知传票的大致内容,须让当事人到法院签字确认后领取
B、王警官在电话里做笔录。民警要对当事人核实具体情况,要么带上警官证到当事人所在的处所,要么请当事人到公安机关办案场所,核实清楚,要求当事人在所做的材料上签字摁手印,一定是面对面开展调查,不可能在电话里做笔录
C、张检察官要检验丁某这些钱是不是正当途径得来的。检验这些钱的来路是否合法,只要查银行记录就可以了
D、法院工作人员将电话直接转给了公安局的王警官,王警官又直接把电话转给了检察院的张检察官。按常规,公、检、法三个单位是没有互通的内线电话,三个单位的经办人员也不会互相通气,甚至互相熟悉。既然法院已经有传票,说明公安机关、检查机关的侦办已经结束,是不需要再做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