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南宁市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不得有下列行为:()。
A、建设有固定基础的永久性建(构)筑物;在临时占用、挖掘的城市道路范围内设置宿舍、办公场所、食堂、停车场等
B、在现场预制建筑构件;损坏绿化设施及花草、树木,擅自占用绿地或者砍伐树木
C、损坏或者擅自遮挡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等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影响道路通行的;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
D、损坏或者擅自压占其他市政设施;堆放有碍人体健康或者污染环境的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