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卡银行应当遵守下列信用卡业务风险控制指标()。
A、同一持卡人单笔透支发生额个人卡不得超过2万元(含等值外币)、单位卡不得超过5万元(含等值外币)
B、同一账户月透支余额个人卡不得超过5万元(含等值外币),单位卡不得超过发卡银行对该单位综合授信额度的3%。无综合授信额度可参照的单位,其月透支余额不得超过10万元(合等值外币)
C、外币卡的透支额度不得超过持卡人保证金(含储蓄存单质押金额)的80%
D、从本办法施行之日起新发生的360天(含360天,下同)以上的月均透支余额不得超过月均总透支余额的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