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南宁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应当
履行下列义务,违反责任人违反下列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A、按规定配备环境卫生设施,并保持整洁、完好
B、保证责任区内的建(构)筑物和设施、场地符合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标准
C、对责任区内违反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予以制止
D、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影响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行为的监督举报制度,设立并公布举报信箱、投诉电话和其他联系方式,及时查处影响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