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符合《南宁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至第二十一条规定内容的是()。
A.对零星散乱的管线应当采取集中束理、捆扎、贴墙等措施进行处理。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B.对废弃的管(杆)线、箱等附属设施应当及时清除。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C.道路和其他公共场地上设置的井盖应当保持完好、正位。出现破损、移位或者丢失的,应当及时设置警示标志、护栏等临时防护措施并在24小时内维修更换。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每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D.供电、通信、交通、消防等公共设施应当保持完好;出现破损、缺失的,应当及时维修、更换。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E.道路两旁或者其他公共场所设置的体育器械、报刊亭、城市雕塑等设施应当保持整洁美观、使用安全。出现破(污)损的,应当及时清洁、维修或者更换。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