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和省级分公司以外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
A.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B.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5年
C.被金融监管机构决定在一定期限内禁止进入金融行业的,期限未满
D.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且应当在保险领域受到相应惩戒,或者最近5年内具有其他严重失信不良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