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南宁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容貌应当符合下列要求,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乡(镇)建成区范围内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A.路面平整,路缘石、无障碍设施完好,出现缺损的,应当及时修复
B.路面干净整洁,口香糖残渣、瓜果皮核、纸屑、烟头、污水、油垢、粪便等垃圾应当及时清除
C.道路的隔离墩、防护栏、防护墙等设施整洁完好;出现破(污)损的,应当及时清洗、修复、更换
D.城市建成区内新设置管线应当采取埋地敷设方式,不得架空设置;因技术原因或者地下管位限制等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埋地敷设的,应当隐蔽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