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陈某向A县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反映,称:2020年7月陈某等3人在该县某商品房工程建设项目工
农民工陈某向A县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反映,称:2020年7月陈某等3人在该县某商品房工程建设项目工作时被拖欠工资10万元。负责窗口接待的劳动保障监察员张某经询问得知:该项目总包单位为甲公司,甲公司将室内装修工程以专业分包形式发包给乙公司,李某从乙公司承接该装修工程后带着陈某等3人一起干活,李某与装修公司发生纠纷后,装修公司出具“工资欠条”给李某等4人,承认欠4人“工资”10万元,并已实际支付4万元、尚欠6万元。张某遂告知他们:因陈某等3人由“包工头”李某招用,他们均未与装饰装修工程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投诉人与“包工头”李某之间属于个人间的劳务雇佣关系,发生的所谓欠薪属于私人债务,建议他们去法院起诉李某。张某的答复是否正确?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