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公司接受的金融监管部门转发外交部根据安理睬第1267号和第1373号决议告知执行的个人、实体名单涉及的客户,各业务条线应采用以下控制措施:()。
A、自收到或应当收到名单之日起,应当立即将名单所列个人、实体信息要素输入相关业务系统,对客户(涉及控制客户的自然人或者交易的实际受益人)采用连续的身份辨认措施,判断客户是否属于名单范围
B、认为客户属于名单范围的,应当立即采用相应的交易限制措施(涉及但不限于停止金融账户的开立、变更、撤消和使用,暂停金融交易,拒绝转移、转换金融资产)
C、上报公司合规部门,并由合规部门于当天将有关情况报告人民银行总行
D、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属于名单范围,但不能确认的,应立即采用交易限制措施,同时上报公司合规部门,并由合规部门于当天将有关情况报告人民银行总行